常州各区市宅基地面积、建筑面积、建筑DG视讯高度层高、翻建扩建标准
编辑:小编 日期:2025-08-02 18:53 / 人气:
阿宇根据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》《常州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及各区市地方规定,汇总了常州市各区县(金坛区、武进区、新北区、天宁区、钟楼区、溧阳市)农村宅基地面积、建筑面积、建筑高度层高、翻建扩建等标准如下:
宅基地面积:新增宅基地按人口分档(1-2人户60㎡,3-4人户100㎡,5人以上户130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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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)》2020《常州市金坛区乡村地区“通则式”规划管理规定(试行)》坛政办发〔2024〕62号
建筑要求:≤3层,檐口高度≤10米;庭院墙高≤1.2米(超1.2米计入宅基地面积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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宅基地面积:3人及以上户人均≤30㎡,独生子女可增30㎡,每户≤135㎡;各镇(街道)在规定范围内具体细化。
建筑高度:≤3层,檐口≤10米(城郊融合类、统一规划居民点檐口高度可放宽,但需与周边协调);
宅改试点:镇域统筹资格权、自治共建(横沟村、粮庄桥村)、修缮更新等模式。
《常州市天宁区乡村地区“通则式”规划管理规定(试行)》2024-12-02《探索宅基地改革模式》常天农复〔2024〕第1号
《常州市钟楼区乡村地区“通则式”规划管理规定(试行)》钟政办发〔2024〕27号
宅基地面积:3人及以下户≤100㎡,超3人每增1人+30㎡,上限180㎡;
建筑面积:分区域控制(中心城区40㎡/人、建制镇50㎡/人、其他区域60㎡/人);
《溧阳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溧政办发〔2022〕64号
历史遗留问题:结合村庄规划逐步整改,暂无法拆除的可有偿使用(具体由各区制定)。
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》(2021年修订)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》(2019年修正)江苏省《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苏农经〔2020〕11号)《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江苏省《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》(苏办厅字〔2022〕25号)
常州市《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常政办发〔2021〕107号《常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》常政办发〔2022〕51号
阿宇注: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,仅供参考,具体政策以各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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